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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中文版发布

关务小二 2022-09-21
   
2021年10月8日,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78号公告:为履行《协调制度公约》缔约方的义务,保证新版《协调制度》在我国的有效实施,现发布202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中文版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78号(关于发布202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中文版的公告)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是我国制订进出口税则,实施贸易管制、贸易统计以及其他各项进出口管理措施的基础目录。为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世界海关组织发布了202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为履行《协调制度公约》缔约方的义务,保证新版《协调制度》在我国的有效实施,现发布202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中文版(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202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doc如需附件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阅
海关总署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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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全文


第三类标题
删除并替换为:
“第三类  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十五章标题
删除并替换为:
“第十五章  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四类标题
删除并替换为: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第十六章标题
删除并替换为:
“第十六章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以及昆虫的制品”

第二十四章标题
删除并替换为:
“第二十四章  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第九十四章标题
删除并替换为(仅英文修改,中文不变):
“第九十四章  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座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活动房屋”


第二章

新增注释二:
“二、可食用的死昆虫(品目 04.10);”
原注释二和三相应地调整为注释三和四。


第三章

新增注释三:
“三、品目03.05至03.08不包括适合供人食用的细粉、粗粉及团粒(品目03.09)。”

子目0302.3
删除并替换为:
“-   金枪鱼(金枪鱼属)、鲣,但子目0302.91至0302.99的可食用鱼杂碎除外:”

子目0302.33
删除并替换为:
“0302.33 - - 鲣”

子目0302.55
删除并替换为:
“0302.55 - - 阿拉斯加狭鳕鱼”

子目0303.4
删除并替换为:
“-   金枪鱼(金枪鱼属)、鲣,但子目0303.91至0303.99的可食用鱼杂碎除外:”

子目0303.43
删除并替换为:
“0303.43 - - 鲣”

子目0303.67
删除并替换为:
“0303.67 - - 阿拉斯加狭鳕鱼”

子目0304.75
删除并替换为:
“0304.75 - - 阿拉斯加狭鳕鱼”

子目0304.87
删除并替换为:
“0304.87 - - 金枪鱼(金枪鱼属)、鲣”

子目0304.94
删除并替换为:
“0304.94 - - 阿拉斯加狭鳕鱼”

子目0304.95
删除并替换为:
“0304.95 - - 犀鳕科、多丝真鳕科、鳕科、长尾鳕科、黑鳕科、无须鳕科、深海鳕科及南极鳕科鱼,阿拉斯加狭鳕鱼除外”

品目03.05条文
删除并替换为:
“03.05  干、盐腌或盐渍的鱼;熏鱼,不论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是否烹煮:”

子目0305.10
删除该子目。

品目03.06条文
删除并替换为:
“03.06  带壳或去壳的甲壳动物,活、鲜、冷、冻、干、盐腌或盐渍的;熏制的带壳或去壳甲壳动物,不论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是否烹煮;蒸过或用水煮过的带壳甲壳动物,不论是否冷、冻、干、盐腌或盐渍的:”

子目0306.19
删除并替换为:
“0306.19 - - 其他”

子目0306.39
删除并替换为:
“0306.39 - - 其他”

子目0306.99
删除并替换为:
“0306.99 - - 其他”

品目03.07条文
删除并替换为:
“03.07  带壳或去壳的软体动物,活、鲜、冷、冻、干、盐腌或盐渍的;熏制的带壳或去壳软体动物,不论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是否烹煮:”

子目0307.2至0307.29
删除并替换为:
“        -   扇贝及其他扇贝科的软体动物:
0307.21 - - 活、鲜或冷的:
0307.22 - - 冻的
0307.29 - - 其他”

子目0307.9
删除并替换为:
“0307.90 -   其他”

品目03.08条文
删除并替换为:
“03.08  不属于甲壳动物及软体动物的水生无脊椎动物,活、鲜、冷、冻、干、盐腌或盐渍的;熏制的不属于甲壳动物及软体动物的水生无脊椎动物,不论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是否烹煮:”

新增品目03.09:
“03.09  适合供人食用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和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细粉、粗粉及团粒:
0309.10 -   鱼的
0309.90 -   其他”


第四章

新增注释二:
“二、品目04.03所称“酸乳”可以浓缩或调味,可以含糖或其他甜味物质、水果、坚果、可可、巧克力、调味香料、咖啡或咖啡提取物、其他植物或植物的部分、谷物或面包制品,但添加的任何物质不能用于全部或部分取代任何乳成分,而且产品需保留酸乳的基本特征。”
原注释二至四相应地调整为注释三至五。

新增注释五(一):
“(一)不适合供人食用的死昆虫(品目05.11);”
原注释四(一)至四(三)[重新编号为注释五(一)至(三)]相应地调整为五(二)至五(四)。

新增注释六:
“六、品目04.10所称“昆虫”是指全部或部分食用的死昆虫,新鲜的、冷藏的、冷冻的、干燥的、烟熏的、盐腌或盐渍的;以及适合供人食用的昆虫的细粉和粗粉。但本品目不包括用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食用的死昆虫(第四类)。”

品目04.03条文
删除并替换为:
“04.03  酸乳;酪乳、结块的乳及稀奶油、酸乳酒及其他发酵或酸化的乳和稀奶油,不论是否浓缩、加糖、加其他甜物质、加香料、加水果、加坚果或加可可:”

子目0403.10
删除该子目

新增子目0403.20:
“0403.20 -   酸乳”

品目04.10
删除并替换为:
“04.10   其他品目未列名的昆虫及其他食用动物产品:
0410.10 -   昆虫
0410.90 -   其他”


第七章

新增注释五:
“五、品目07.11适用于使用前在运输或贮存时仅为暂时保藏而进行处理(例如,使用二氧化硫气体、盐水、亚硫酸水或其他防腐液)的蔬菜,但不适于直接食用的。”

子目0704.10
删除并替换为:
“0704.10 -   菜花及西兰花”

新增子目0709.52至0709.56:
“0709.52 - - 牛肝菌属蘑菇
0709.53 - - 鸡油菌属蘑菇
0709.54 - - 香菇
0709.55 - - 松茸(松口蘑、美洲松口蘑、雪松口蘑、甜味松口蘑、欧洲松口蘑)
0709.56 - - 块菌(松露属)”

品目07.11条文
删除并替换为:
“07.11  暂时保藏的蔬菜,但不适于直接食用的:”

新增子目0712.34:
“0712.34 - - 香菇”


第八章

新增注释四:
“四、品目08.12适用于使用前在运输或贮存时仅为暂时保藏而进行处理(例如,使用二氧化硫气体、盐水、亚硫酸水或其他防腐液)的水果及坚果,但不适于直接食用的。”

子目0802.90
删除并替换为:
“        -   其他:
0802.91 - - 未去壳松子
0802.92 - - 去壳松子
0802.99 - - 其他”

子目0805.40
删除并替换为:
“0805.40 -   葡萄柚及柚”

品目08.12条文
删除并替换为:
“08.12  暂时保藏的水果及坚果,但不适于直接食用的:”


第十章

注释一(二)
删除并替换为:
“(二)本章不包括已去壳或经其他加工的谷物。但去壳、碾磨、磨光、上光、半熟或破碎的稻米仍应归入品目10.06.同样,已全部或部分去皮以分离皂苷,但没有经过任何其他加工的昆诺阿藜仍应归入品目10.08.”


第十二章

新增子目1211.60:
“1211.60 -   非洲李的树皮”


第十三章

注释七
删除并替换为:
“七、品目30.03或30.04的药品及品目38.22的血型试剂;”


第三类

第三类标题
删除并替换为:
“第三类  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十五章

第十五章标题
删除并替换为:
“第十五章  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新增子目注释一:
“一、子目1509.30所称“初榨油橄榄油”,游离酸度(以油酸计)不超过2.0克/100克,可根据《食品法典标准》(33-1981)与其他初榨油橄榄油类别加以区分。”
原子目注释一相应地调整为子目注释二。

子目1509.10
删除并替换为:
“1509.20 -   特级初榨油橄榄油
1509.30 -   初榨油橄榄油
1509.40 -   其他初榨油橄榄油”

品目15.10
删除并替换为:
“15.10   其他橄榄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包括掺有品目15.09的油或分离品的混合物:
1510.10 -   粗提油橄榄果渣油
1510.90 -   其他”

品目15.15条文
删除并替换为:
“15.15  其他固定植物或微生物油、脂(包括希蒙得木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新增子目1515.60:
“1515.60 -   微生物油、脂及其分离品”

品目15.16条文
删除并替换为:
“15.16  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及其分离品,全部或部分氢化、相互酯化、再酯化或反油酸化,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进一步加工:”

新增子目1516.30:
“1516.30 -   微生物油、脂及其分离品”

品目15.17条文
删除并替换为:
“15.17  人造黄油;本章各种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及其分离品混合制成的食用油、脂或制品,但品目15.16的食用油、脂及其分离品除外:”

品目15.18条文
删除并替换为:
“15.18  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及其分离品,经过熟炼、氧化、脱水、硫化、吹制或在真空、惰性气体中加热聚合及用其他化学方法改性的,但品目15.16的产品除外;本章各种油、脂及其分离品混合制成的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非食用油、脂或制品:”


第四类

第四类标题
删除并替换为: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第十六章

第十六章标题
删除并替换为:
“第十六章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以及昆虫的制品”

注释一
删除并替换为:
“一、本章不包括用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注释六及品目 05.04 所列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肉、食用杂碎、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昆虫。”

注释二
删除并替换为:
“二、本章的食品按重量计必须含有 20%以上的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昆虫、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对于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前述产品的食品,则应按其中重量最大的产品归入第十六章的相应品目。但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品目 19.02 的包馅食品和品目 21.03 及21.04 的食品。”

子目注释一
删除并替换为:
“一、子目 1602.10 的“均化食品”,是指用肉、食用杂碎、动物血或昆虫经精细均化制成适合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 250 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均化食品中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肉粒、食用杂碎粒或昆虫碎粒。归类时该子目优先于品目 16.02的其他子目。”

品目16.01条文
删除并替换为:
“16.01  肉、食用杂碎、动物血或昆虫制成的香肠及类似产品;用香肠制成的食品:”

品目16.02条文
删除并替换为:
“16.02  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肉、食用杂碎、动物血或昆虫:”

子目1604.14
删除并替换为(仅英文修改,中文不变):
“1604.14 - - 金枪鱼、鲣及狐鲣(狐鲣属)”


第十八章

注释一
删除并替换为:
“一、本章不包括:
(一)按重量计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昆虫、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超过20%的食品(第十六章);
(二)品目04.03、19.01、19.02、19.04、19.05、21.05、22.02、22.08、30.03、30.04的制品。”


第十九章

注释一(一)
删除并替换为:
“(一)按重量计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昆虫、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超过20%的食品(第十六章),但品目19.02的包馅食品除外;”


第二十章

新增注释一(二):
“(二)植物油、脂(第十五章);”
原注释一(二)至一(四)相应地调整为一(三)至一(五)。

注释一(三)[原注释一(二)]
删除并替换为:
“(三)按重量计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昆虫、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超过20%的食品(第十六章);”

子目2008.93
删除并替换为:
“2008.93 - - 蔓越橘(大果蔓越橘、小果蔓越橘)、越橘”

品目20.09条文
删除并替换为:
“20.09  未发酵及未加酒精的水果汁或坚果汁(包括酿酒葡萄汁及椰子水)、蔬菜汁,不论是否加糖或其他甜物质:”

子目2009.2
删除并替换为:
“-   葡萄柚汁;柚汁:”

子目2009.8
删除并替换为:
“-   其他未混合的水果汁、坚果汁或蔬菜汁:”

子目2009.81
删除并替换为:
“2009.81 - - 蔓越橘汁(大果蔓越橘、小果蔓越橘)、越橘汁”


第二十一章

注释一(五)
删除并替换为:
“(五)按重量计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昆虫、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超过20%的食品(第十六章),但品目21.03或21.04的产品除外;”

新增注释一(六):
“(六)品目24.04的产品;”
原注释一(六)至(七)相应地调整为注释一(七)至(八)。


第二十二章

品目22.02条文
删除并替换为:
“22.02  加味、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水,包括矿泉水及汽水,其他无酒精饮料,但不包括品目20.09的水果汁、坚果汁或蔬菜汁:”


第二十三章

品目23.06条文
删除并替换为:
“23.06  品目23.04或23.05以外的提炼植物或微生物油脂所得的油渣饼及其他固体残渣,不论是否碾磨或制成团粒(+):”


第二十四章

第二十四章标题
删除并替换为:
“第二十四章  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新增注释二和三:
“二、既可归入品目24.04又可归入本章其他品目的产品,应归入品目24.04.
三、品目24.04所称“非经燃烧吸用”,是指不通过燃烧,而是通过加热或其他方式吸用。”

新增品目24.04:
“24.04  含烟草、再造烟草、尼古丁、或烟草或尼古丁代用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   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
2404.11 - - 含烟草或再造烟草的
2404.12 - - 其他,含尼古丁的
2404.19 - - 其他
        -   其他:
2404.91 - - 经口腔摄入的
2404.92 - - 经皮肤摄入的
2404.99 - - 其他”


第二十五章

新增注释二(五):
“(五)夯混白云石(品目38.16);”
原注释二(五)至二(九)相应地调整为注释二(六)至二(十)。

品目25.18条文
删除并替换为:
“25.18  白云石,不论是否煅烧或烧结、粗加修整或仅用锯或其他方法切割成矩形(包括正方形)的板、块:”

子目2518.30
删除该子目。


第二十六章

注释一(六)
删除并替换为:
“(六)贵金属或包贵金属的废碎料;主要用于回收贵金属的含贵金属或贵金属化合物的其他废碎料(品目71.12或85.49);或”


第二十七章

子目注释五
删除并替换为:
“五、品目27.10 的子目所称“生物柴油”,是指从动植物油脂或微生物油脂(不论是否使用过)得到的用作燃料的脂肪酸单烷基酯。”


第六类

新增注释四:
“四、其列名或功能既符合第六类中一个或多个品目的规定,又符合品目38.27的规定的产品,应按列名或功能归入相应品目,而不归入品目38.27.”


第二十八章

子目2844.40
删除并替换为:
“         -   除子目2844.10、2844.20及2844.30以外的放射性元素、同位素及其化合物;含这些元素、同位素及其化合物的合金、分散体(包括金属陶瓷)、陶瓷产品及混合物;放射性残渣:
2844.41 - - 氚及其化合物;含氚及其化合物的合金、分散体(包括金属陶瓷)、陶瓷产品及混合物
2844.42 - - 锕-225、锕-227、锎-253、锔-240、锔-241、锔-242、锔-243、锔-244、锿-253、锿-254、钆-148、钋-208、钋-209、钋-210、镭-223、铀-230或铀-232及其化合物;含这些元素及其化合物的合金、分散体(包括金属陶瓷)、陶瓷产品及混合物
2844.43 - - 其他放射性元素、同位素及其化合物;其他含这些元素、同位素及其化合物的合金、分散体(包括金属陶瓷)、陶瓷产品及混合物
2844.44 - - 放射性残渣”

新增子目2845.20至2845.40:
“2845.20 -   硼-10浓缩硼及其化合物
2845.30 -   锂-6浓缩锂及其化合物
2845.40 -   氦-3”


第二十九章

注释一(七)
删除并替换为:
“(七)为了便于识别或安全起见,加入抗尘剂、着色剂、气味剂或催吐剂的上述(一)、(二)、(三)、(四)、(五)、(六)各款产品,但所加剂料并不使原产品改变其一般用途而适合于某些特殊用途;”

注释四最后一段
删除并替换为:
“品目29.11、29.12、29.14、29.18 及29.22 所称“含氧基”,仅限于品目29.05 至29.20 的各种含氧基(其特征为有机含氧基)。”

子目2903.3至2903.39
删除并替换为:
“         -   无环烃的饱和氟化衍生物:
2903.41 - - 三氟甲烷(HFC-23)
2903.42 - - 二氟甲烷(HFC-32)
2903.43 - - 一氟甲烷(HFC-41)、1.2-二氟乙烷(HFC-152)及1.1 -二氟乙烷(HFC-152a)
2903.44 - - 五氟乙烷(HFC-125)、1.1.1-三氟乙烷(HFC-143a)及1.1.2-三氟乙烷(HFC-143)
2903.45 - - 1.1.1.2-四氟乙烷(HFC-134a)及1.1.2.2-四氟乙烷(HFC-134)
2903.46 - - 1.1.1.2.3.3.3-七氟丙烷(HFC-227ea)、1.1.1.2.2.3-六氟丙烷(HFC-236cb)、1.1.1.2.3.3-六氟丙烷(HFC-236ea)、1.1.1.3.3.3-六氟丙烷(HFC-236fa)
2903.47 --1.1.1.3.3-五氟丙烷(HFC-245fa)及1.1.2.2.3-五氟丙烷(HFC-245ca)
2903.48 - - 1.1.1.3.3-五氟丁烷(HFC-365mfc)及1.1.1.2.2.3.4.5.5.5-十氟戊烷(HFC-43-10mee)
2903.49 - - 其他
        -   无环烃的不饱和氟化衍生物:
2903.51 - - 2.3.3.3-四氟丙烯(HFO-1234yf)、1.3.3.3-四氟丙烯(HFO-1234ze)及(Z)-1.1.1.4.4.4-六氟-2-丁烯(HFO-1336mzz)
2903.59 - - 其他
        -   无环烃的溴化或碘化衍生物:
2903.61 - - 甲基溴(溴甲烷)
2903.62 - -二溴乙烷(ISO)(1.2-二溴乙烷)
2903.69 - - 其他”

子目2903.71至2903.76
删除并替换为:
“2903.71 - - 一氯二氟甲烷(HCFC-22)
2903.72 - - 二氯三氟乙烷(HCFC-123)
2903.73 - - 二氯一氟乙烷(HCFC-141.141b)
2903.74 - - 一氯二氟乙烷(HCFC-142.142b)
2903.75 - - 二氯五氟丙烷(HCFC-225.225ca,225cb)
2903.76 - - 溴氯二氟甲烷(Halon-1211)、一溴三氟甲烷(Halon-1301)及二溴四氟乙烷(Halon-2402)”

第四分章标题
删除并替换为:
“第四分章  醚、过氧化醇、过氧化醚、缩醛及半缩醛过氧化物、过氧化酮、三节环环氧化物、缩醛及半缩醛及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

品目29.09条文
删除并替换为:
“29.09  醚、醚醇、醚酚、醚醇酚、过氧化醇、过氧化醚、缩醛及半缩醛过氧化物、过氧化酮(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及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

子目2909.60
删除并替换为:
“2909.60 -   过氧化醇、过氧化醚、缩醛及半缩醛过氧化物、过氧化酮及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

新增子目2930.10:
“2930.10 -   2-(N,N-二甲基氨基)乙硫醇”

品目29.31
删除并替换为:
“29.31   其他有机-无机化合物:
2931.10 -   四甲基铅及四乙基铅
2931.20 -   三丁基锡化合物
        -   非卤化有机磷衍生物:
2931.41 - - 甲基膦酸二甲酯
2931.42 - - 丙基膦酸二甲酯
2931.43 - - 乙基膦酸二乙酯
2931.44 - - 甲基膦酸
2931.45 - - 甲基膦酸和脒基尿素(1:1)生成的盐
2931.46 - - 1-丙基磷酸环酐
2931.47 - - (5-乙基-2-甲基-2-氧代-1.3.2-二氧磷杂环己-5-基)甲基膦酸二甲酯
2931.48 - - 3.9-二甲基-2.4.8.10-四氧杂-3.9-二磷杂螺[5.5]十一烷-3.9二氧化物
2931.49 - - 其他
        -   卤化有机磷衍生物:
2931.51 - - 甲基膦酰二氯
2931.52 - - 丙基膦酰二氯
2931.53 - - O-(3-氯丙基)-O-[4-硝基-3-(三氟甲基)苯基]甲基硫代膦酸酯
2931.54 - - 敌百虫(ISO)
2931.59 - - 其他
2931.90 -   其他”

新增子目2932.96:
“2932.96 - -克百威(ISO)”

子目2933.33
删除并替换为:
“2933.33 - - 阿芬太尼(INN)、阿尼利定(INN)、苯氰米特(INN)、溴西泮(INN)、卡芬太尼(INN)、地芬诺新(INN)、地芬诺酯(INN)、地匹哌酮(INN)、芬太尼(INN)、凯托米酮(INN)、哌醋甲酯(INN)、喷他左辛(INN)、哌替啶(INN)、哌替啶中间体A(INN)、苯环利定(INN)、苯哌利定(INN)、哌苯甲醇(INN)、哌氰米特(INN)、哌丙吡胺(INN)、瑞芬太尼(INN)和三甲利定(INN)以及它们的盐”

新增子目2933.34、2933.35、2933.36及2933.37:
“2933.34 - - 其他芬太尼及它们的衍生物
2933.35 - - 3-奎宁醇
2933.36 - - 4-苯氨基-N-苯乙基哌啶(ANPP)
2933.37 - - N-苯乙基-4-哌啶酮(NPP)”

新增子目2934.92:
“2934.92 - - 其他芬太尼以及它们的衍生物”

子目2936.24
删除并替换为:
“2936.24 - - D或DL-泛酸(维生素B5)及其衍生物”

子目2939.4至2939.49
删除并替换为:
“         -   麻黄生物碱及其衍生物,以及它们的盐:
2939.41 - - 麻黄碱及其盐
2939.42 - - 假麻黄碱(INN)及其盐
2939.43 - - d-去甲假麻黄碱(INN)及其盐
2939.44 - - 去甲麻黄碱及其盐
2939.45 - - 左甲苯丙胺、去氧麻黄碱(INN)、去氧麻黄碱外消旋体以及它们的盐
2939.49 - - 其他”

子目2939.7至2939.79
删除并替换为:
“         -   其他,植物来源的:
2939.72 - - 可卡因、芽子碱,它们的盐、酯及其他衍生物
2939.79 - - 其他”


第三十章

注释一(二)
删除并替换为:
“(二)含尼古丁并用于帮助吸烟者戒烟的产品,例如,片剂、咀嚼胶或透皮贴片(品目24.04);”

注释一(七)
删除并替换为:
“(七)以熟石膏为基本成分的牙科用制品(品目34.07);”

注释一(八)
删除并替换为:
“(八)不作治疗及预防疾病用的血清蛋白(品目35.02);或”

新增注释一(九):
“(九)品目38.22的诊断试剂。”

注释四(五)
删除并替换为:
“(五)安慰剂和盲法(或双盲法)临床试验试剂盒,用于经许可的临床试验,已配定剂量,即使它们可能含有活性药物;”

品目30.02条文
删除并替换为:
“30.02  人血;治病、防病或诊断用的动物血制品;抗血清、其他血份及免疫制品,不论是否修饰或通过生物工艺加工制得;疫苗、毒素、培养微生物(不包括酵母)及类似产品;细胞培养物,不论是否修饰:”

子目3002.11
删除该子目。

子目3002.19
删除该子目。

子目3002.20和3002.30
删除并替换为:
“         -   疫苗、毒素、培养微生物(不包括酵母)及类似产品:
3002.41 - - 人用疫苗
3002.42 - - 兽用疫苗
3002.49 - - 其他”

新增子目3002.5至3002.59:
“         -   细胞培养物,不论是否修饰:
3002.51 - - 细胞治疗产品
3002.59 - - 其他”

子目3006.20
删除该子目。

新增子目3006.93:
“3006.93 - - 安慰剂和盲法(或双盲法)临床试验试剂盒,用于经许可的临床试验,已配定剂量”


第三十二章

新增子目3204.18:
“3204.18 - - 类胡萝卜素着色料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第三十四章

注释一(一)
删除并替换为:
“(一)用作脱模剂的食用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混合物或制品(品目15.17);”

子目3402.1至3402.20
删除并替换为:
“         -   阴离子型有机表面活性剂,不论是否零售包装:
3402.31 - - 直链烷基苯磺酸及其盐
3402.39 - - 其他
        -   其他有机表面活性剂,不论是否零售包装:
3402.41 - - 阳离子型
3402.42 - - 非离子型
3402.49 - - 其他
3402.50 -   零售包装的制品”


第三十六章

品目36.03
删除并替换为:
“36.03   安全导火索;导爆索;火帽或雷管;引爆器;电雷管:
3603.10 -   安全导火索
3603.20 -   导爆索
3603.30 -   火帽
3603.40 -   雷管
3603.50 -   引爆器
3603.60 -   电雷管”


第三十七章

注释二
删除并替换为:
“二、本章所称“摄影”,是指光或其他射线作用于感光面(包括热敏面)上直接或间接形成可见影像的过程。”


第三十八章

新增注释一(三):
“(三)品目24.04的产品;”
原注释一(三)至(五)相应地调整为一(四)至(六)

注释四(一)
删除并替换为:
“(一)已从垃圾中分拣出来的单独的材料或物品,例如,废的塑料、橡胶、木材、纸张、纺织品、玻璃、金属和电子电气废弃物及碎料(包括废电池),这些材料或物品应归入本目录中适当品目;”

注释七
删除并替换为:
“七、品目38.26所称的“生物柴油”,是指从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不论是否使用过)得到的用作燃料的脂肪酸单烷基酯。”

子目注释一
删除并替换为:
“一、子目3808.52及3808.59仅包括品目38.08的货品,含有一种或多种下列物质:甲草胺(ISO)、涕灭威(ISO)、艾氏剂(ISO)、谷硫磷(ISO)、乐杀螨(ISO)、毒杀芬(ISO)、敌菌丹(ISO)、克百威(ISO)、氯丹(ISO)、杀虫脒(ISO)、乙酯杀螨醇(ISO)、滴滴涕(ISO,INN)〔1.1.1-三氯-2.2-双(4-氯苯基)乙烷〕、狄氏剂(ISO,INN)、4.6-二硝基邻甲酚〔二硝酚(ISO)〕及其盐、地乐酚(ISO)及其盐或酯、硫丹(ISO)、1.2-二溴乙烷(ISO)、1.2-二氯乙烷(ISO)、氟乙酰胺(ISO)、七氯(ISO)、六氯苯(ISO)、1.2.3.4.5.6-六氯环己烷〔六六六(ISO)〕,包括林丹(ISO,INN)、汞化合物、甲胺磷(ISO)、久效磷(ISO)、环氧乙烷(氧化乙烯)、对硫磷(ISO)、甲基对硫磷(ISO)、五氯苯酚(ISO)及其盐或酯、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全氟辛基磺胺、全氟辛基磺酰氯、磷胺(ISO)、2.4.5-涕(ISO)(2.4.5-三氯苯氧基乙酸)及其盐或酯、三丁基锡化合物、敌百虫(ISO)。”

子目注释三
删除并替换为:
“三、子目3824.81至3824.89仅包括含有下列一种或多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制品:环氧乙烷(氧化乙烯)、多溴联苯(PBBs)、多氯联苯(PCBs)、多氯三联苯(PCTs)、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艾氏剂(ISO)、毒杀芬(ISO)、氯丹(ISO)、十氯酮(ISO)、滴滴涕(ISO,INN)〔1.1.1-三氯-2.2-双(4-氯苯基)乙烷〕、狄氏剂(ISO,INN)、硫丹(ISO)、异狄氏剂(ISO)、七氯(ISO)、灭蚁灵(ISO)、1.2.3.4.5.6-六氯环己烷〔六六六(ISO)〕,包括林丹(ISO,INN)、五氯苯(ISO)、六氯苯(ISO)、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全氟辛基磺胺、全氟辛基磺酰氯,四、五、六、七或八溴联苯醚、短链氯化石蜡。
短链氯化石蜡是指分子式为CxH(2x-y+2)Cly(其中x=10-13.y=1-13),按重量计氯含量大于48%的化合物的混合物。”

品目38.16条文
删除并替换为:
“38.16 耐火的水泥、灰泥、混凝土及类似耐火混合制品,包括夯混白云石,但品目38.01的产品除外:”

品目38.22
删除并替换为:
“38.22   附于衬背上的诊断或实验用试剂及不论是否附于衬背上的诊断或实验用配制试剂,不论是否制成试剂盒形式,但品目30.06的货品除外;有证标准样品:
        -  附于衬背上的诊断或实验用试剂及不论是否附于衬背上的诊断或实验用配制试剂,不论是否制成试剂盒形式,但品目30.06的货品除外:
3822.11 - - 疟疾用
3822.12 - - 寨卡病毒及由伊蚊属蚊子传播的其他疾病用
3822.13 - - 血型鉴定用
3822.19 - - 其他
3822.90 -   其他”

品目38.24条文
删除并替换为:
“38.24  铸模及铸芯用粘合剂;其他品目未列名的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化学产品及配制品(包括由天然产品混合组成的)(+):”

子目3824.7至3824.79
删除上述子目。

子目3824.88
删除并替换为(仅英文修改,中文不变):
“3824.88 - - 含四、五、六、七或八溴联苯醚的”

新增子目3824.89:
“3824.89 - - 含短链氯化石蜡的”

新增子目3824.92:
“3824.92 - - 甲基膦酸聚乙二醇酯”

新增品目38.27:
“38.27   其他品目未列名的,含甲烷、乙烷或丙烷的卤化衍生物的混合物:
        -   含全氯氟烃(CFCs)的,不论是否含氢氯氟烃(HCFCs)、全氟烃(PFCs)或氢氟烃(HFCs);含氢溴氟烃(HBFCs)的;含四氯化碳的;含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的:
3827.11 - - 含全氯氟烃(CFCs)的,不论是否含氢氯氟烃(HCFCs)、全氟烃(PFCs)或氢氟烃(HFCs)
3827.12 - - 含氢溴氟烃(HBFCs)的
3827.13 - - 含四氯化碳的
3827.14 - - 含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的
3827.20 -   含溴氯二氟甲烷(Halon-1211)、三氟溴甲烷(Halon-1301)或二溴四氟乙烷(Halon-2402)的
        -   含氢氯氟烃(HCFCs)的,不论是否含全氟烃(PFCs)或氢氟烃(HFCs),但不含全氯氟烃(CFCs):
3827.31 - - 含子目2903.41至2903.48所列物质的
3827.32 - - 其他,含子目2903.71至2903.75所列物质的
3827.39 - - 其他
3827.40 -   含溴化甲烷(甲基溴)或溴氯甲烷的
        -   含三氟甲烷(HFC-23)或 全氟烃(PFCs),但不含全氯氟烃(CFCs)或氢氯氟烃(HCFCs)的:
3827.51 - - 含三氟甲烷(HFC-23)的
3827.59 - - 其他
        -   含其他氢氟烃(HFCs),但不含全氯氟烃(CFCs)或氢氯氟烃(HCFCs)的:
3827.61 - - 按重量计含15%及以上1.1.1-三氟乙烷(HFC-143a)的
3827.62 - - 其他,不归入上述子目,按重量计含55%及以上五氟乙烷(HFC-125),但不含无环烃的不饱和氟化衍生物(HFOs)的
3827.63 - - 其他,不归入上述子目,按重量计含40%及以上五氟乙烷(HFC-125)的
3827.64 - - 其他,不归入上述子目,按重量计含30%及以上1.1.1.2-四氟乙烷(HFC-134a)的,但不含无环烃的不饱和氟化衍生物(HFOs)
3827.65 - - 其他,不归入上述子目,按重量计含20%及以上二氟甲烷(HFC-32)和20%及以上五氟乙烷(HFC-125)的
3827.68 - - 其他,不归入上述子目,含子目2903.41至2903.48所列物质的
3827.69 - - 其他
3827.90 -   其他”


第七类

注释二
删除并替换为(仅英文修订,中文不变):
“二、除品目39.18或39.19的货品外,印有花纹、文字、图画的塑料、橡胶及其制品,如果所印花纹、字画作为其主要用途,应归入第四十九章。”


第三十九章

注释二(二十三)
删除并替换为(仅英文修订,中文不变):
“(二十三)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照明装置、灯箱及活动房屋);”

子目3907.20
删除并替换为:
“         -   其他聚醚:
3907.21 - - 双(聚氧乙烯)甲基膦酸酯
3907.29 - - 其他”

新增子目3911.20:
“3911.20 -   聚(1.3-亚苯基甲基膦酸酯)”


第四十章

子目4015.11
删除该子目。

新增子目4015.12:
“4015.12 - - 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


第四十二章

注释二(十)
删除并替换为(仅英文修订,中文不变):
“(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


第四十四章

注释一(十四)
删除并替换为(仅英文修订,中文不变):
“(十四)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活动房屋);”

新增子目注释二:
“二、子目4401.32所称的“木屑块”是指由木材加工业、家具制造业及其他木材加工活动中产生的副产品(例如,刨花、锯末及碎木片)直接压制而成或加入按重量计不超过3%的粘合剂后粘聚而成的产品。此类产品呈立方体、多面体或圆柱状,其最小横截面尺寸大于25毫米。”

新增子目注释三:
“三、子目4407.13所称“云杉-松木-冷杉”是指来源于云杉、松木、冷杉混合林的木材,其各树种的比例是未知的。”

新增子目注释四:
“四、子目4407.14所称“铁杉-冷杉”是指来源于西部铁杉、冷杉混合林的木材,其各树种的比例是未知的。”

新增子目4401.32:
“4401.32 - - 木屑块 ”

子目4401.40
删除并替换为:
“         -   锯末、木废料及碎片,未粘结的:
4401.41 - - 锯末
4401.49 - - 其他”

新增子目4402.20:
“4402.20 -   果壳的或果核的”

子目4403.21:
删除并替换为:
“4403.21 - - 松木(松属),最小截面尺寸在15厘米及以上”

子目4403.23
删除并替换为:
“4403.23 - - 冷杉和云杉,最小截面尺寸在15厘米及以上”

子目4403.25
删除并替换为:
“4403.25 - - 其他,最小截面尺寸在15厘米及以上”

新增子目4403.42:
“4403.42 - - 柚木”

子目4403.93
删除并替换为:
“4403.93 - - 水青冈木(山毛榉木),最小截面尺寸在15厘米及以上”

子目4403.95
删除并替换为:
“4403.95 - - 桦木,最小截面尺寸在15厘米及以上”

新增子目4407.13及4407.14:
“4407.13 - - 云杉-松木-冷杉
4407.14 - - 铁杉-冷杉”

新增子目4407.23:
“4407.23 - - 柚木”

新增子目4412.4至4412.49:
“       -   单板层积材:
4412.41 - - 至少有一表层是热带木
4412.42 - - 其他,至少有一表层是非针叶木
4412.49 - - 其他,上下表层均为针叶木”

新增子目4412.5至4412.59:
“         -   木块芯胶合板、侧板条芯胶合板及板条芯胶合板:
4412.51 - - 至少有一表层是热带木
4412.52 - - 其他,至少有一表层是非针叶木
4412.59 - - 其他,上下表层均为针叶木”

子目4412.9至4412.99:
删除并替换为:
“        -   其他:
4412.91 - - 至少有一表层是热带木
4412.92 - - 其他,至少有一表层是非针叶木
4412.99 - - 其他,上下表层均为针叶木”

品目44.14
删除并替换为:
“44.14   木制的画框、相框、镜框及类似品:
4414.10 -   热带木的
4414.90 -   其他”

子目4418.10
删除并替换为:
“         -   窗、法兰西式(落地)窗及其框架:
4418.11 - - 热带木的
4418.19 - - 其他”

子目4418.20
删除并替换为:
“       -   门及其框架和门槛:
4418.21 - - 热带木的
4418.29 - - 其他”

新增子目4418.30:
“4418.30 -   柱及梁,子目4418.81至4418.89的货品除外”

子目4418.60
删除该子目。

新增子目4418.8至4418.89:
“       -   工程结构木制品:
4418.81 - - 集成材
4418.82 - - 正交胶合木
4418.83 - - 工字梁
4418.89 - - 其他”

新增子目4418.92:
“4418.92 - - 蜂窝结构木镶板”

新增子目4419.20:
“4419.20 -   热带木的”

子目4420.10
删除并替换为:
“       -   小雕像及其他装饰品:
4420.11 - - 热带木的
4420.19 - - 其他”

新增子目4421.20:
“4421.20 -   棺材”


第四十六章

注释二(五)
删除并替换为(仅英文修订,中文不变):
“(五)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


第四十八章

注释二(十六)
删除并替换为:
“(十六)第九十六章的物品[例如,纽扣,卫生巾(护垫)及卫生棉条、尿布及尿布衬里]。”

注释四
删除并替换为(仅英文修订,中文不变):
“四、本章所称“新闻纸”,是指所含用机械或化学-机械方法制得的木纤维不少于全部纤维重量的50%的未经涂布的报刊用纸,未施胶或微施胶,每面粗糙度〔帕克印刷表面粗糙度(1 兆帕)〕超过2.5 微米,每平方米重量不小于40 克,但不超过65 克,并且仅适用于下列规格的纸:
(一)成条或成卷,宽度超过28 厘米;或
(二)成张矩形(包括正方形),一边超过28 厘米,另一边超过15 厘米(以未折叠计)。”

注释五
删除并替换为(修订编号):
“五、品目48.02所称“书写、印刷或类似用途的纸及纸板”、“未打孔的穿孔卡片和穿孔纸带纸”,是指主要用漂白纸浆或用机械或化学-机械方法制得的纸浆制成的纸及纸板,并且符合下列任一标准:
(一)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150克的纸或纸板:
1.用机械或化学-机械方法制得的纤维含量在10%及以上,并且
(1)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80克;或
(2)本体着色;
2.灰分含量在8%以上,并且
(1)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80克;或
(2)本体着色;
3.灰分含量在3%以上,亮度在60%及以上;或
4.灰分含量在3%以上,但不超过8%,亮度低于60%,耐破指数等于或小于2.5千帕斯卡•平方米/克;或
5.灰分含量在3%及以下,亮度在60%及以上,耐破指数等于或小于2.5千帕斯卡•平方米/克。
(二)每平方米重量超过150克的纸或纸板:
1.本体着色;或
2.亮度在60%及以上,并且
(1)厚度在225微米及以下;或
(2)厚度在225微米以上,但不超过508微米,灰分含量在3%以上;或
3.亮度低于60%,厚度不超过254微米,灰分含量在8%以上。
品目48.02不包括滤纸及纸板(含茶袋纸)或毡纸及纸板。”

注释十二
删除并替换为(仅英文修订,中文不变):
“十二、除品目48.14及48.21的货品外,印有图案、文字或图画的纸、纸板、纤维素絮纸及其制品,如果所印图案、文字或图画作为其主要用途,应归入第四十九章。”


第四十九章

子目4905.10
删除该子目。

子目4905.9至4905.99
删除并替换为:
“4905.20 -   成册的
4905.90 -   其他”


第十一类

注释一(二)
删除并替换为(仅英文修订,中文不变):
“(二)人发及人发制品(品目05.01、67.03或67.04),但通常用于榨油机或类似机器的滤布除外(品目59.11);”

注释一(十八)
删除并替换为(仅英文修订,中文不变):
“(十八)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寝具、灯具及照明装置);”

注释一(二十)
删除并替换为:
“(二十)第九十六章的物品[例如,刷子、旅行用成套缝纫用具、拉链、打字机色带、卫生巾(护垫)及卫生棉条、尿布及尿布衬里];或”

新增注释十五:
“十五、除本类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装有用作附加功能的化学、机械或电子组件(无论是作为内置组件还是组合在纤维或织物内)的纺织品、服装和其他纺织物,如果其具有本类货品的基本特征,应归入本类相应品目中。”


第五十五章

子目5501.10
删除并替换为:
“       -   尼龙或其他聚酰胺制:
5501.11 - - 芳香族聚酰胺制
5501.19 - - 其他”


第五十六章

注释一(六)
删除并替换为:
“(六)品目96.19的卫生巾(护垫)及卫生棉条、尿布及尿布衬里和类似品。”


第五十七章

品目57.03
删除并替换为:
“57.03   簇绒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簇绒铺地制品(包括人造草皮),不论是否制成的:
5703.10 -   羊毛或动物细毛制
          -   尼龙或其他聚酰胺制:
5703.21 - - 人造草皮
5703.29 - - 其他
          -   其他化学纤维制:
5703.31 - - 人造草皮
5703.39 - - 其他
5703.90 -   其他纺织材料制”


第五十八章

子目5802.1至5802.19
删除并替换为:
“5802.10 -   棉制毛巾织物及类似的毛圈机织物”


第五十九章

新增注释三:
“三、品目59.03所称“用塑料层压的纺织物”是指由一层或多层纺织物与一层或多层塑料片或膜以任何方式结合在一起的产品,不论其塑料片或膜从横截面上是否肉眼可见。”
原注释三至七相应地调整为注释四至八。

注释八(一)3[原注释七(一)3]
删除并替换为(仅英文修改,中文不变):
“3.用于榨油机器或类似机器的纺织材料制或人发制滤布;”

品目59.11条文
删除并替换为(仅英文修改,中文不变):
“59.11  本章注释八所规定的作专门技术用途的纺织产品及制品:”

子目5911.40
删除并替换为(仅英文修改,中文不变):
“5911.40 -   用于榨油机器或类似机器的滤布,包括人发制滤布”


第六十一章

注释四
删除并替换为:
“四、品目61.05及61.06不包括在腰围以下有口袋的服装、带有罗纹腰带及以其他方式收紧下摆的服装或其织物至少在10厘米×10厘米的面积内沿各方向的直线长度上平均每厘米少于10针的服装。品目61.05不包括无袖服装。
衬衫及仿男式女衬衫是指人体上身穿着并从领口处全开襟或半开襟的长袖或短袖衣服;罩衫也是上半身穿着的宽松服装,但可以无袖,领口处也可以不开襟。衬衫、仿男式女衬衫及罩衫可有衣领。”

子目6116.10
删除并替换为:
“6116.10 -   用塑料或橡胶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


第六十二章

新增注释四:
“四、品目62.05及62.06不包括在腰围以下有口袋的服装、带有罗纹腰带及以其他方式收紧下摆的服装。品目62.05不包括无袖服装。
衬衫及仿男式女衬衫是指人体上身穿着并从领口处全开襟或半开襟的长袖或短袖衣服;罩衫也是上半身穿着的宽松服装,但可以无袖,领口处也可以不开襟。衬衫、仿男式女衬衫及罩衫可有衣领。”
原注释四至九相应地调整为注释五至十。

品目62.01
删除并替换为:
“62.01   男式大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带风帽的防寒短上衣(包括滑雪短上衣)、防风衣、防风短上衣及类似品,但品目62.03的货品除外:
6201.20 -   羊毛或动物细毛制
6201.30 -   棉制
6201.40 -   化学纤维制
6201.90 -   其他纺织材料制”

品目62.02
删除并替换为:
“62.02   女式大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带风帽的防寒短上衣(包括滑雪短上衣)、防风衣、防风短上衣及类似品,但品目62.04的货品除外:
6202.20 -   羊毛或动物细毛制
6202.30 -   棉制
6202.40 -   化学纤维制
6202.90 -   其他纺织材料制”

子目6210.20
删除并替换为:
“6210.20 -   品目62.01所列类型的其他服装”

子目6210.30
删除并替换为:
“6210.30 -   品目62.02所列类型的其他服装”


第六十三章

品目63.06条文
删除并替换为:
“63.06  油苫布、天篷及遮阳篷;帐篷(包括临时顶篷及类似品);风帆;野营用品:”

子目6306.2
删除并替换为:
“      -   帐篷(包括临时顶篷及类似品):”


第六十七章

注释一(一)
删除并替换为(仅英文修改,中文不变):
“(一)人发制滤布(品目59.11);”


第六十八章

注释一(十)
删除并替换为(仅英文修改,中文不变):
“(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活动房屋);”

子目6802.10
删除并替换为:
“6802.10 -   砖、瓦、方块及类似品,不论是否为矩形(包括正方形),其最大面以可置入边长小于7厘米的方格为限;人工染色的石粒、石片及石粉”

子目6812.92和6812.93
删除上述子目。

子目6815.10
删除并替换为:
“         -   碳纤维;非电气用的碳纤维制品;其他非电气用的石墨或其他碳精制品:
6815.11 - - 碳纤维
6815.12 - - 碳纤维织物
6815.13 - - 其他碳纤维制品
6815.19 - - 其他”

子目6815.91
删除并替换为:
“6815.91 - - 含有菱镁矿、方镁石形态的氧化镁、白云石(包括煅烧形态)或铬铁矿的”


第六十九章

注释一
删除并替换为:
“一、本章仅适用于成形后经过烧制的陶瓷产品:
(一)品目69.04至69.14仅适用于不能归入品目69.01至69.03的产品;
(二)为树脂固化、加速水合作用、除去水分或其他挥发成分等目的而将其加热至低于800℃的物品,不应视为经过烧制。这些物品不应归入第六十九章;以及
(三)陶瓷制品是用通常在室温下预先调制成形的无机非金属材料烧制而成的。原料主要包括:粘土、含硅材料(包括熔融硅石)、高熔点的材料(例如,氧化物、碳化物、氮化物、石墨或其他碳),有时还有诸如耐火粘土或磷酸盐的粘合剂。”

注释二(九)
删除并替换为(仅英文修改,中文不变):
“(九)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活动房屋);”

品目69.03条文
删除并替换为:
“69.03  其他耐火陶瓷制品(例如,甑、坩埚、马弗罩、喷管、栓塞、支架、烤钵、管子、护套、棒条及滑阀式水口),但硅质化石粉及类似硅土制的除外:”

子目6903.10
删除并替换为:
“ -   含有按重量计超过50%的单体碳”


第七十章

新增注释一(四)及(五):
“(四)第八十六章至第八十八章的运输工具用的带框的前挡风玻璃、后窗或其他窗。
(五)第八十六章至第八十八章的运输工具用的前挡风玻璃、后窗或其他窗,装有加热装置或其他电气或电子装置的,不论是否带框。”
原注释一(四)至一(七)相应地调整为一(六)至一(九)。

注释一(七)[原注释一(五)]
删除并替换为(仅英文修改,中文不变):
“(七)有永久固定电光源的灯具及照明装置、灯箱标志或铭牌和类似品及其零件(品目94.05);”

品目70.01条文
删除并替换为:
“70.01  碎玻璃及废玻璃,来源于阴极射线管或品目85.49的其他活化玻璃除外;玻璃块料:”

品目70.11条文
删除并替换为:
“70.11  制灯泡和光源、阴极射线管及类似品用的未封口玻璃外壳(包括玻璃泡及管)及其玻璃零件,但未装有配件:”

品目70.19
删除并替换为:
“70.19   玻璃纤维(包括玻璃棉)及其制品(例如,纱线、无捻粗纱及机织物):
        -   定长纤维纱条、无捻粗纱、纱线、短切原丝及其毡:
7019.11 - - 长度不超过 50 毫米的短切原丝
7019.12 - - 无捻粗纱
7019.13 - - 其他纱线,定长纤维纱条
7019.14 - - 机械结合毡
7019.15 - - 化学粘合毡
7019.19 - - 其他
-   机械结合织物:
7019.61 - - 紧密粗纱机织物
7019.62 - - 其他紧密粗纱织物
7019.63 - - 纱线制紧密平纹机织物,未经涂布或层压
7019.64 - - 纱线制紧密平纹机织物,经涂布或层压
7019.65 - - 宽度不超过30厘米的网孔机织物
7019.66 - - 宽度超过30厘米的网孔机织物
7019.69 - - 其他
-   化学粘合的织物:
7019.71 - - 覆面毡(薄毡)
7019.72 - - 其他紧密织物
7019.73 - - 其他网孔织物
7019.80 -   玻璃棉及其制品
7019.90 -   其他”


第七十一章

子目7104.20
删除并替换为:
“         -   其他,未加工或经简单锯开或粗制成形:
7104.21 - - 钻石
7104.29 - - 其他”

子目7104.90
删除并替换为:
“         -   其他:
7104.91 - - 钻石
7104.99 - - 其他”

品目71.12条文
删除并替换为:
“71.12  贵金属或包贵金属的废碎料;含有贵金属或贵金属化合物的其他废碎料,主要用于回收贵金属,品目 85.49的货品除外:”


第十五类

注释一(十)
删除并替换为(仅英文修改,中文不变):
“(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弹簧床垫、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活动房屋);”

注释二(一)
删除并替换为:
“(一)品目73.07、73.12、73.15、73.17或73.18的物品及其他贱金属制的类似品,不包括专用于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的植入物(品目90.21);”

注释七
删除并替换为(仅英文修改,中文不变):
“七、复合材料制品的归类规则:除各品目另有规定的以外,贱金属制品(包括根据“归类总规则”作为贱金属制品的混合材料制品)如果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贱金属的,按其所含重量最大的贱金属的制品归类。”

注释八(一)
删除并替换为:
“(一)废碎料
1.所有金属废碎料;
2.因破裂、切断、磨损或其他原因而明显不能作为原物使用的金属货品。”

新增注释九:
“九、第七十四章至第七十六章以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所述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条、杆
轧、挤、拔或锻制的实心产品,非成卷的,其全长截面均为圆形、椭圆形、矩形(包括正方形)、等边三角形或规则外凸多边形(包括相对两边为弧拱形,另外两边为等长平行直线的“扁圆形”及“变形矩形”)。对于矩形(包括正方形)、三角形或多边形截面的产品,其全长边角可经磨圆。矩形(包括“变形矩形”)截面的产品,其厚度应大于宽度的十分之一。所述条、杆也包括同样形状及尺寸的铸造或烧结产品。该产品在铸造或烧结后再经加工(简单剪修或去氧化皮的除外),但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第七十四章的线锭及坯段,已具锥形尾端或经其他简单加工以便送入机器制成盘条或管子等的,仍应作为未锻轧铜归入品目74.03.此条注释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适用于第八十一章的产品。
(二)型材及异型材
轧、挤、拔、锻制的产品或其他成型产品,不论是否成卷,其全长截面相同,但与条、杆、丝、板、片、带、箔、管的定义不相符合。同时也包括同样形状的铸造或烧结产品。该产品在铸造或烧结后再经加工(简单剪修或去氧化皮的除外),但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三)丝
盘卷的轧、挤或拔制实心产品,其全长截面均为圆形、椭圆形、矩形(包括正方形)、等边三角形或规则外凸多边形(包括相对两边为弧拱形,另外两边为等长平行直线的“扁圆形”及“变形矩形”)。对于矩形(包括正方形)、三角形或多边形截面的产品,其全长边角可经磨圆。矩形(包括“变形矩形”)截面的产品,其厚度应大于宽度的十分之一。
(四)板、片、带、箔
成卷或非成卷的平面产品(未锻轧产品除外),截面均为厚度相同的实心矩形(不包括正方形),不论边角是否磨圆(包括相对两边为弧拱形,另外两边为等长平行直线的“变形矩形”),并且符合以下规格:
1.矩形(包括正方形)的,厚度不超过宽度的十分之一;
2.矩形或正方形以外形状的,任何尺寸,但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这些品目还适用于具有花样(例如,凹槽、肋条形、格槽、珠粒及菱形)的板、片、带、箔以及穿孔、抛光、涂层或制成瓦楞形的这类产品,但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五)管
全长截面及管壁厚度相同并只有一个闭合空间的空心产品,成卷或非成卷的,其截面为圆形、椭圆形、矩形(包括正方形)、等边三角形或规则外凸多边形。对于截面为矩形(包括正方形)、等边三角形或规则外凸多边形的产品,不论全长边角是否磨圆,只要其内外截面为同一圆心并为同样形状及同一轴向,也可视为管子。上述截面的管子可经抛光、涂层、弯曲、攻丝、钻孔、缩腰、胀口、成锥形或装法兰、颈圈或套环。”


第七十四章

注释四至八
删除上述注释。

子目7419.10
删除该子目。

子目7419.9至7419.99
删除并替换为:
“7419.20 -   铸造、模压、冲压或锻造,但未经进一步加工的
7419.80 -   其他”


第七十五章

注释:
本章所用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注释一至五
删除章注释。

子目注释二
删除并替换为:
“二、子目7508.10 所称“丝”,不受第十五类注释九(三)的限制,仅适用于截面尺寸不超过6 毫米的任何截面形状的产品,不论是否盘卷。”


第七十六章

注释:
本章所用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注释一至五
删除章注释。

子目注释二
删除并替换为:
“二、子目7616.91 所称“丝”,不受第十五类注释九(三)的限制,仅适用于截面尺寸不超过6 毫米的任何截面形状的产品,不论是否盘卷。”


第七十八章

注释:
本章所用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注释一至五
删除章注释。


第七十九章

注释:
本章所用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注释一至五
删除章注释。


第八十章

注释:
本章所用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注释一至五
删除章注释


第八十一章

子目注释
删除子目注释。

子目8103.90
删除并替换为:
“         -   其他:
8103.91 - - 坩埚
8103.99 - - 其他”

品目81.06
删除并替换为:
“81.06   铋及其制品,包括废碎料:
8106.10 -   按重量计铋含量在99.99%以上
8106.90 -   其他”

品目81.07
删除该品目。

子目8109.20至8109.90
删除并替换为:
“         -   未锻轧锆;粉末:
8109.21 - - 按重量计铪与锆之比低于1:500
8109.29 - - 其他
        -   废碎料:
8109.31 - - 按重量计铪与锆之比低于1:500
8109.39 - - 其他
        -   其他:
8109.91 - - 按重量计铪与锆之比低于1:500
8109.99 - - 其他”

品目81.12条文
删除并替换为:
“81.12  铍、铬、铪、铼、铊、镉、锗、钒、镓、铟、铌及其制品,包括废碎料:”

新增子目8112.3至8112.49:
“       -   铪:
8112.31 - - 未锻轧铪;废碎料;粉末
8112.39 - - 其他
        -   铼:
8112.41 - - 未锻轧铼;废碎料;粉末
8112.49 - - 其他”

新增子目8112.6至8112.69:
“       -   镉:
8112.61 - - 废碎料;
8112.69 - - 其他”


第十六类

注释二(二)
删除并替换为:
“(二)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某一种机器或同一品目的多种机器(包括品目84.79或85.43的机器)的其他零件,应与该种机器一并归类,或酌情归入品目84.09、84.31、84.48、84.66、84.73、85.03、85.22、85.29或85.38.但能同时主要用于品目 85.17 和 85.25 至 85.28 所列货品的零件应归入品目 85.17.专用于或主要用于品目85.24所列货品的零件应归入品目85.29;”

新增注释六:
“六、
(一)本协调制度所称“电子电气废弃物及碎料”,是指下列电气和电子组件、印刷电路板以及电气或电子产品:
1.因破损、拆解或其他处理而无法用于其原用途,或通过维修、翻新或修理以使其仍用作原用途是不经济的;以及
2.其包装或运输方式不是为了保护单件物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受损坏的。
(二)“电子电气废弃物及碎料”与其他废物、废料的混合物归入品目85.49.
(三)本类不包括第三十八章注释四所规定的城市垃圾。”


第八十四章

注释二
删除并替换为:
“二、除第十六类注释三及本章注释十一另有规定以外,如果某种机器或器具既符合品目 84.01 至84.24 中一个或几个品目的规定,或符合品目 84.86 的规定,又符合品目84.25至 84.80 中一个或几个品目的规定,则应酌情归入品目84.01至84.24中的相应品目或品目84.86.而不归入品目84.25至 84.80 中的有关品目。
(一)但品目 84.19 不包括:
1.催芽装置、孵卵器或育雏器(品目 84.36);
2.谷物调湿机(品目84.37);
3.萃取糖汁的浸提装置(品目 84.38);
4.纱线、织物及纺织制品的热处理机器(品目 84.51);或
5.温度变化(即使必不可少)仅作为辅助功能的机器、设备或实验室设备。
(二)品目 84.22 不包括:
1.缝合袋子或类似品用的缝纫机(品目 84.52);或
2.品目 84.72 的办公室用机器。
(三)品目 84.24 不包括:
1.喷墨印刷(打印)机器(品目 84.43);或
2.水射流切割机(品目 84.56)。”

新增注释五:
“五、品目84.62用于板材的“纵剪线”是由开卷机、矫平机、纵剪机和收卷机组成的生产线;用于板材的“定尺剪切线”是由开卷机、矫平机和剪切机组成的生产线。”
原注释五至九相应地调整为注释六至十。

注释六(四)[原注释五(四)]
删除“注释五(三)”并替换为“注释六(三)”。

新增注释十:
“十、品目84.85所称“增材制造”(也称3D打印)指以数字模型为基础,将介质材料(例如,金属、塑料或陶瓷)通过连续添加、堆叠、凝结和固化形成物体。
除第十六类注释一及第八十四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符合品目84.85规定的设备,应归入该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原注释九相应地调整为注释十一。

注释十一(一)[原注释九(一)]
删除“注释九(一)及(二)”并替换为“注释十一(一)及(二)”。

子目注释二
删除“注释五(三)”并替换为“注释六(三)”。

品目84.14条文
删除并替换为:
“84.14  空气泵或真空泵、空气及其他气体压缩机、风机、风扇;装有风扇的通风罩或循环气罩,不论是否装有过滤器;气密生物安全柜,不论是否装有过滤器:”

新增子目8414.70:
“8414.70 -   气密生物安全柜”

子目8418.10
删除并替换为:
“8418.10 -   冷藏-冷冻组合机,各自装有单独外门或抽屉,或其组合的”

新增子目8419.12:
“8419.12 - - 太阳能热水器”

子目8419.3至8419.39
删除并替换为:
“        -   干燥器:
8419.33 - - 冷冻干燥装置、冷冻干燥单元和喷雾式干燥器
8419.34 - - 其他,农产品干燥用
8419.35 - - 其他,木材、纸浆、纸或纸板干燥用
8419.39 - - 其他”

新增子目8421.32:
“8421.32 - - 用于净化或过滤内燃机所排出废气的催化转化器或微粒过滤器,不论是否组合”

新增子目8424.70:
“8428.70 -   工业机器人”

品目84.38条文
删除并替换为:
“84.38  本章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食品、饮料工业用的生产或加工机器,但提取、加工动物油脂、植物固定油脂或微生物油脂的机器除外:”

品目84.62
删除并替换为:
“84.62  加工金属的锻造、锻锤或模锻(但轧机除外)机床(包括压力机);加工金属的弯曲、折叠、矫直、矫平、剪切、冲孔、开槽或步冲机床(包括压力机、纵剪线及定尺剪切线,但拉拔机除外);其他加工金属或硬质合金的压力机(+):
        -   热锻设备,热模锻设备(包括压力机)及热锻锻锤:
8462.11 - - 闭式锻造机(模锻机)
8462.19 - - 其他
        -   用于板材的弯曲、折叠、矫直或矫平机床(包括折弯机):
8462.22 - - 型材成型机
8462.23 - - 数控折弯机
8462.24 - - 数控多边折弯机
8462.25 - - 数控卷板机
8462.26 - - 其他数控弯曲、折叠、矫直或矫平机床
8462.29 - - 其他
        -   板材用纵剪线、定尺剪切线和其他剪切机床(不包括压力机),但冲剪两用机除外:
8462.32 - - 纵剪线和定尺剪切线
8462.33 - - 数控剪切机床
8462.39 - - 其他
-   板材用冲孔、开槽或步冲机床(不包括压力机),包括冲剪两用机:
8462.42 - - 数控的
8462.49 - - 其他
-   金属管道、管材、型材、空心型材和棒材的加工机床(非压力机):
8462.51 - - 数控的
8462.59 - - 其他
-   金属冷加工压力机:
8462.61 - - 液压压力机
8462.62 - - 机械压力机
8462.63 - - 伺服压力机
8462.69 - - 其他
8462.90 -   其他”

子目8479.20
删除并替换为:
“8479.20 -   提取、加工动物油脂、植物固定油脂或微生物油脂的机器”

新增子目8479.83:
“8479.83 - - 冷等静压机”

子目8482.40及8482.50
删除并替换为:
“8482.40 -   滚针轴承,包括保持架和滚针组件
8482.50 -   其他圆柱形滚子轴承,包括保持架和滚子组件”

新增品目84.85:
“84.85   增材制造设备:
8485.10 -   用金属材料的
8485.20 -   用塑料或橡胶材料的
8485.30 -   用石膏、水泥、陶瓷或玻璃材料的
8485.80 -   其他
8485.90 -   零件”

品目84.86条文
删除“注释九(三)”并替换为“注释十一(三)”。

子目8486.40条文
删除“注释九(三)”并替换为“注释十一(三)”。


第八十五章

新增注释五:
“五、品目85.17所称“智能手机”是指使用蜂窝网络的电话机,其安装有移动操作系统,设计用于实现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功能,例如,可下载并同时执行多个应用程序(包括第三方应用程序),并且不论是否集成了如数字照相机、辅助导航系统等其他特征。”
原注释五至十相应地调整为注释六至十一。

新增注释七:
“七、品目85.24所称“平板显示模组”,是指用于显示信息的装置或器具,至少有一个显示屏,设计为在使用前安装于其他品目所列货品中。平板显示模组的显示屏包括但不限于平面、曲面、柔性、可折叠或可拉伸等类型。平板显示模组可装有附加元件,包括接收视频信号所需并将这些信号分配给显示器像素的元件。但是,品目85.24不包括装有转换视频信号的组件(例如,图像缩放集成电路,解码集成电路或程序处理器)的显示模组,或具有其他品目所列货品特征的显示模组。
本注释所述平板显示模组在归类时,品目85.24优先于其他品目。”
原注释七至十一相应地调整为注释八至十二。

新增注释十一:
“十一、品目85.39所称“发光二极管(LED)光源”包括:
(一)“发光二极管(LED)模块”,是基于发光二极管的电路构成的电光源,模块中包含电气、机械、热力或者光学等其他元件。模块还装有分立的有源或无源元件,或用于提供或控制电源的品目85.36、85.42的物品。发光二极管(LED)模块没有便于在灯具中安装或更换并确保机械和电气连接的灯头设计。
(二)“发光二极管(LED)灯泡(管)”,是由一个或多个带有电气、机械、热力或者光学元件的LED模块组成的电光源。发光二极管(LED)模块与发光二极管(LED)灯泡(管)的区别在于后者有便于在灯具中安装或更换并确保机械和电气连接的灯头设计。”
原注释十一至十二相应地调整为注释十二至十三。

注释十二(原注释九)
删除并替换为:
“十二、品目 85.41 及 85.42 所称:
(一)1.“半导体器件”是指那些依靠外加电场引起电阻率的变化而进行工作的半导体器件,或半导体基换能器。
半导体器件也可以包括由多个元件组装在一起的组件,无论是否有起辅助功能的有源和无源元件。
本定义所称“半导体基换能器”是指半导体基传感器、半导体基执行器、半导体基谐振器和半导体基振荡器。这些是不同类型的半导体基分立器件,能实现固有的功能,即可以将任何物理、化学现象或活动转换为电信号,或者将电信号转换为任何物理现象或活动。
半导体基换能器内的所有元件都不可分割地组合在一起,它们也包括为实现其结构或功能而不可分割地连接在一起的必要材料。
下列名词的含义是:
(1)“半导体基”是指用半导体技术,在半导体基片上构建、制造或由半导体材料制造。半导体基片或材料在换能器的作用和性能中起到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其工作是基于半导体的物理、电气、化学和光学等特性。
(2)“物理或化学现象”是指诸如压力、声波、加速度、振动、运动、方向、张力、磁场强度、电场强度、光、放射性、湿度、流量和化学浓度等。
(3)半导体基传感器是一种半导体器件,其由在半导体材料内部或表面制作的微电子或机械结构组成,具有探测物理量和化学量并将其转换成电信号(因电特性变化或机械结构位移而产生)的功能。
(4)半导体基执行器是一种半导体器件,其由在半导体材料内部或表面制作的微电子或机械结构组成,具有将电信号转换成物理运动的功能。
(5)半导体基谐振器是一种半导体器件,其由在半导体材料内部或表面制作的微电子或机械结构组成,具有按预先设定的频率产生机械或电振荡的功能,频率取决于响应外部输入的结构的物理参数。
(6)半导体基振荡器是一种半导体器件,其由在半导体材料内部或表面制作的微电子或机械结构组成,具有按预先设定的频率产生机械或电振荡的功能,频率取决于这些结构的物理参数。
2.“发光二极管(LED)”是半导体器件,基于可将电能变成可见光、红外线或紫外线的半导体材料,不论这些器件之间是否通过电路连接以及不论是否带有保护二极管。品目85.41的发光二极管(LED)不装有以提供或控制电源为目的的元件。
(二)“集成电路”,是指:
1.单片集成电路,即电路元件(二极管、晶体管、电阻器、电容器、电感器等)主要整体制作在一片半导体材料或化合物半导体材料(例如,掺杂硅、砷化镓、硅锗或磷化铟)基片的表面, 并不可分割地连接在一起的电路;
2.混合集成电路,即通过薄膜或厚膜工艺制得的无源元件(电阻器、电容器、电感器等)和通过半导体工艺制得的有源元件(二极管、晶体管、单片集成电路等)用互连或连接线实际上不可分割地组合在同一绝缘基片(玻璃、陶瓷等)上的电路。这种电路也可包括分立元件;
3.多芯片集成电路是由两个或多个单片集成电路实际上不可分割地组合在一片或多片绝缘基片上构成的电路,不论是否带有引线框架,但不带有其他有源或无源的电路元件。
4.多元件集成电路(MCOs):由一个或多个单片、混合或多芯片集成电路以及下列至少一个元件组成:硅基传感器、执行器、振荡器、谐振器或其组件所构成的组合体,或者具有品目 85.32、 85.33、85.41 所列货品功能的元件,或品目 85.04 的电感器。其像集成电路一样实际上不可分割地组合成一体,作为一种元件,通过引脚、引线、焊球、底面触点、凸点或导电压点进行连接,组装到印刷电路板(PCB)或其他载体上。
在本定义中:
(1)元件可以是分立的,独立制造后组装到多元件(MCO)的其余部分上,或者集成到其他元件内。
(2)“硅基”是指在硅基片上制造,或由硅材料制造而成,或者制造在集成电路裸片上。
(3)①硅基传感器是由在半导体材料内部或表面制作的微电子或机械结构组成,具有探测物理或化学现象并将其转换成电信号(因电特性变化或机械结构位移而产生)的功能。“物理或化学现象”是指诸如压力、声波、加速度、振动、运动、方向、张力、磁场强度、电场强度、光、放射性、湿度、流量和化学浓度等现象。
②硅基执行器是由在半导体材料内部或表面制作的微电子或机械结构组成,具有将电信号转换成物理运动的功能。
③硅基谐振器是由在半导体材料内部或表面制作的微电子或机械结构组成,具有按预先设定的频率产生机械或电振荡的功能,频率取决于响应外部输入的结构的物理参数。
④硅基振荡器是由在半导体材料内部或表面制作的微电子或机械结构组成,具有按预先设定的频率产生机械或电振荡的功能,频率取决于这些结构的物理参数。
本注释所述物品在归类时,即使本协调制度其他品目涉及到上述物品,尤其是物品的功能,仍应优先考虑归入品目 85.41 及 85.42.但涉及品目 85.23 的情况除外。”

注释十
删除该注释。

新增子目注释一至三:
“一、子目8525.81仅包括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高速电视摄像机、数字照相机及视频摄录一体机:
-写入速度超过0.5毫米/微秒;
-时间分辨率50纳秒或更短;
-帧速率超过225.000帧/秒。
二、子目8525.82所称抗辐射或耐辐射电视摄像机、数字照相机及视频摄录一体机,是指经设计或防护以能在高辐射环境中工作。这些设备可承受至少50×103 Gy(Si)[5×106 RAD(Si)]的总辐射剂量而不会使其操作性能退化。
三、子目8525.83包括夜视电视摄像机、数字照相机及视频摄录一体机,这些设备通过光阴极将捕获的光转换为电子,再将其放大和转换以形成可见图像。本子目不包括热成像的摄像机或照相机(通常归入子目8525.89)。”
原子目注释一相应地调整为子目注释四。

新增子目注释五:
“五、子目8549.11至8549.19所称“废原电池、废原电池组及废蓄电池”是指因破损、拆解、耗尽或其他原因而不能再使用或不能再充电的电池。”

子目8501.3
删除并替换为:
“-  其他直流电动机;直流发电机;不包括光伏发电机:”

子目8501.6
删除并替换为:
“-   交流发电机,不包括光伏发电机:”

新增子目8501.7至8501.80:
“         -   光伏直流发电机
8501.71 - - 输出功率不超过50瓦
8501.72 - - 输出功率超过50瓦
8501.80 -   光伏交流发电机”

子目8507.40
删除该子目。

子目8514.10
删除并替换为:
“         -   电阻加热的炉及烘箱:
8514.11 - - 热等静压机
8514.19 - - 其他”

子目8514.30
删除并替换为:
“         -其他炉及烘箱:
8514.31 - - 电子束炉
8514.32 - - 等离子及真空电弧炉
8514.39 - - 其他”

品目85.17条文
删除并替换为:
“85.17  电话机,包括用于蜂窝网络或其他无线网络的智能手机及其他电话机;其他发送或接收声音、图像或其他数据用的设备,包括有线或无线网络(例如,局域网或广域网)的通信设备,但品目84.43、85.25、85.27或85.28的发送或接收设备除外:”

子目8517.1
删除并替换为:
“-   电话机,包括蜂窝网络或其他无线网络用智能手机及其他电话机:”

子目8517.12
删除并替换为:
“8517.13 - - 智能手机
8517.14 - - 其他用于蜂窝网络或其他无线网络的电话机”

子目8517.70
删除并替换为:
“         -   零件:
8517.71 - - 各种天线和天线反射器及其零件
8517.79 - - 其他”

子目8519.50
删除该子目。

新增品目85.24:
“85.24   平板显示模组,不论是否装有触摸屏:
        -   不含驱动器或控制电路:
8524.11 - - 液晶的
8524.12 - - 有机发光二极管的(OLED)
8524.19 - - 其他
        -   其他:
8524.91 - - 液晶的
8524.92 - - 有机发光二极管的(OLED)
8524.99 - - 其他”

子目8525.80
删除并替换为:
“        -   电视摄像机、数字照相机及视频摄录一体机:
8525.81 - - 本章子目注释一所列高速设备
8525.82 - - 其他,本章子目注释二所列抗辐射或耐辐射设备
8525.83 - - 其他,本章子目注释三所列夜视设备
8525.89 - - 其他”

品目85.29条文
删除并替换为:
“85.29  专用于或主要用于品目85.24至85.28所列装置或设备的零件:”

品目85.39条文
删除并替换为:
“85.39  白炽灯泡、放电灯管,包括封闭式聚光灯及紫外线灯管或红外线灯泡;弧光灯;发光二极管(LED)光源:”

子目8539.50
删除并替换为:
“         -   发光二极管(LED)光源:
8539.51 - - 发光二极管(LED)模块
8539.52 - - 发光二极管(LED)灯泡(管)”

品目85.41条文
删除并替换为:
“85.41   半导体器件(例如,二极管、晶体管,半导体基换能器);光敏半导体器件,包括不论是否装在组件内或组装成块的光电池;发光二极管(LED),不论是否与其他发光二极管(LED)组装;已装配的压电晶体(+):”

子目8541.40及8541.50
删除并替换为:
“         -  光敏半导体器件,包括不论是否装在组件内或组装成块的光电池;发光二极管(LED):
8541.41 - - 发光二极管(LED)
8541.42 - - 未装在组件内或组装成块的光电池
8541.43 - - 已装在组件内或组装成块的光电池
8541.49 - - 其他
        -   其他半导体器件:
8541.51 - - 半导体基换能器
8541.59 - - 其他”

新增子目8543.40:
“8543.40 -   电子烟及类似的个人电子雾化设备”

品目85.48条文
删除并替换为:
“85.48  机器或设备的本章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电气零件”

新增品目85.49:
“85.49   电子电气废弃物及碎料:
        -   原电池、原电池组及蓄电池的废物、废料;废原电池、废原电池组及废蓄电池:
8549.11 - - 铅酸蓄电池的废物、废料、废铅酸蓄电池
8549.12 - - 其他,含铅、镉或汞的
8549.13 - - 按化学类型分拣且不含铅、镉或汞的
8549.14 - - 未分拣且不含铅、镉或汞的
8549.19 - - 其他
        -   主要用于回收贵金属的:
8549.21 - - 含有原电池、原电池组、蓄电池、汞开关、源于阴极射线管的玻璃或其他活化玻璃,或含有镉、汞、铅或多氯联苯(PCBs)的电气或电子元件
8549.29 - - 其他
        -   其他电气、电子组件及印刷电路板:
8549.31 - - 含有原电池、原电池组、蓄电池、汞开关、源于阴极射线管的玻璃或其他活化玻璃,或含有镉、汞、铅或多氯联苯(PCBs)的电气或电子元件
8549.39 - - 其他
        -   其他:
8549.91 - - 含有原电池、原电池组、蓄电池、汞开关、源于阴极射线管的玻璃或其他活化玻璃,或含有镉、汞、铅或多氯联苯(PCBs)的电气或电子元件
8549.99 - - 其他”


第十七类

注释二(十)
删除并替换为:
“(十)品目 94.05 的灯具、照明装置及其零件;或”


第八十七章

新增子目注释一:
“一、子目 8708.22包括:
(一)带框的前挡风玻璃、后窗及其他窗;以及
(二)装有加热器件或者其他电气或电子装置的前挡风玻璃、后窗及其他窗,不论是否带框。
上述货品专用于或主要用于品目87.01至87.05的机动车辆。”

子目8701.20
删除并替换为:
“         -   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
8701.21 - - 仅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车辆
8701.22 - - 同时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及驱动电动机的车辆
8701.23 - - 同时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及驱动电动机的车辆
8701.24 - - 仅装有驱动电动机的车辆
8701.29 - - 其他”

子目8702.30
删除“往复”。

子目8703.2
删除“往复”。

子目8703.40
删除“往复”。

子目8703.60
删除“往复”。

子目8704.2至8704.32
删除并替换为:
“         -   仅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其他货车:
8704.21 - - 车辆总重量不超过5吨
8704.22 - - 车辆总重量超过5吨,但不超过20吨
8704.23 - - 车辆总重量超过20吨
        -  仅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货车:
8704.31 - - 车辆总重量不超过5吨
8704.32 - - 车辆总重量超过5吨
        -   同时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及驱动电动机的其他货车:
8704.41 - - 车辆总重量不超过5吨
8704.42 - - 车辆总重量超过5吨,但不超过20吨
8704.43 - - 车辆总重量超过20吨
-   同时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及驱动电动机的其他货车:
8704.51 - - 车辆总重量不超过5吨
8704.52 - - 车辆总重量超过5吨
8704.60 -   仅装有驱动电动机的其他货车”

新增子目8708.22:
“8708.22 - - 本章子目注释一所列的前挡风玻璃、后窗及其他车窗”

子目8711.10
删除“往复式”。

子目8711.20
删除“往复式”。

子目8711.30
删除“往复式”。

子目8711.40
删除“往复式”。

子目8711.50
删除“往复式”。


第八十八章

新增注释一:
“一、本章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除品目88.01的航空器以外,没有飞行员驾驶的任何航空器,它们可设计用于载物或安装永久性集成的数码相机或其他能在飞行中发挥实用功能的设备。
但“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包括专供娱乐用的飞行玩具(品目95.03)。”

新增子目注释二:
“二、子目8806.21至8806.24及8806.91至8806.94所称“最大起飞重量”,是指航空器在正常飞行状态下起飞时的最大重量,包括有效载荷、设备和燃料的重量。”

品目88.02条文
删除并替换为:
“88.02  其他航空器(例如,直升机、飞机),品目88.06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除外;航天器(包括卫星)及其运载工具、亚轨道运载工具:”

品目88.03
删除该品目。

新增品目88.06:
“88.06   无人驾驶航空器:
8806.10 -   设计用于旅客运输的
        -   其他,仅使用遥控飞行的:
8806.21 - - 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250克
8806.22 - - 最大起飞重量超过250克,但不超过7千克
8806.23 - - 最大起飞重量超过7千克,但不超过25千克
8806.24 - - 最大起飞重量超过25千克,但不超过150千克
8806.29 - - 其他
        -   其他:
8806.91 - - 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250克
8806.92 - - 最大起飞重量超过250克,但不超过7千克
8806.93 - - 最大起飞重量超过7千克,但不超过25千克
8806.94 - - 最大起飞重量超过25千克,但不超过150千克
8806.99 - - 其他”

新增品目88.07:
“88.07   品目88.01、88.02或88.06所列货品的零件:
8807.10 -   推进器、水平旋翼及其零件
8807.20 -   起落架及其零件
8807.30 -   飞机、直升机及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其他零件
8807.90 -   其他”


第八十九章

子目8903.10至8903.99
删除并替换为:
“         -   充气船(包括刚性外壳的):
8903.11 - - 装有或设计装有发动机,空载(净)重量(不包括发动机)不超过100千克
8903.12 - - 未设计装有发动机且空载(净)重量不超过100千克
8903.19 - - 其他
        -   帆船,充气船除外,不论是否装有辅助发动机:
8903.21 - - 长度不超过7.5米
8903.22 - - 长度超过7.5米但不超过24米
8903.23 - - 长度超过24米
        -   汽艇,非充气的,但装有舷外发动机的除外:
8903.31 - - 长度不超过7.5米
8903.32 - - 长度超过7.5米但不超过24米
8903.33 - - 长度超过24米
        -   其他:
8903.93 - - 长度不超过7.5米
8903.99 - - 其他”


第九十章

注释一(六)
删除并替换为:
“(六)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但专用于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的植入物应归入品目90.21;”

子目9006.51和9006.52
删除上述子目。

子目9006.53
删除并替换为:
“9006.53 - - 使用胶片宽度为35毫米”

品目90.13条文
删除并替换为:
“90.13   激光器,但激光二极管除外;本章其他品目未列名的光学仪器及器具:”

品目90.22条文
删除并替换为:
“90.22   X射线或α射线、β射线、γ射线或其他离子射线的应用设备,不论是否用于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包括射线照相及射线治疗设备、X射线管及其他X射线发生器、高压发生器、控制板及控制台、荧光屏、检查或治疗用的桌、椅及类似品:”

子目9022.2:
删除并替换为:
“ -   α射线、β射线、γ射线或其他离子射线的应用设备,不论是否用于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包括射线照相或射线治疗设备:”

子目9027.80
删除并替换为:
“         -   其他仪器及装置:
9027.81 - - 质谱仪
9027.89 - - 其他”

子目9030.3
删除并替换为:
“ -   检测电压、电流、电阻或功率(用于测试或检验半导体晶圆或器件用的除外)的其他仪器及装置:”

子目9030.82
删除并替换为:
“9030.82 - - 测试或检验半导体晶圆或器件(包括集成电路)用”

子目9031.41
删除并替换为:
“9031.41 - - 制造半导体器件(包括集成电路)时检验半导体晶圆、器件(包括集成电路)或检测光掩模或光栅用”


第九十一章

子目9114.10
删除该子目。


第九十四章

第九十四章标题
删除并替换为(仅英文修改,中文不变):
“第九十四章  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座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活动房屋”

注释一(六)
删除并替换为:
“(六)第八十五章的灯或光源及其零件;”

注释一(十一)
删除并替换为:
“(十一)玩具家具、玩具灯具或玩具照明装置(品目95.03)、台球桌或其他供游戏用的特制家具(品目95.04)、魔术用的特制家具或中国灯笼及类似的装饰品(灯串除外)(品目95.05);或”

注释四
删除并替换为:
“四、品目94.06所称“活动房屋”,是指在工厂制成成品或制成部件并一同报验,供以后在有关地点上组装的房屋,例如,工地用房、办公室、学校、店铺、工作棚、车房或类似的建筑物。
活动房屋包括钢结构“模块建筑单元”,它们通常具有标准集装箱的形状和尺寸,其内部已部分或者全部进行了预装配。这种模块建筑单元通常设计用于组装为永久的建筑物。”

子目9401.30
删除并替换为:
“       -   可调高度的转动坐具:
9401.31 - - 木制的
9401.39 - - 其他”

子目9401.40
删除并替换为:
“       -   能作床用的两用椅,但庭园坐具或野营设备除外:
9401.41 - - 木制的
9401.49 - - 其他”

子目9401.90
删除并替换为:
“        -   零件:
9401.91 - - 木制的
9401.99 - - 其他”

子目9403.90
删除并替换为:
“         -   零件:
9403.91 - - 木制的
9403.99 - - 其他”

新增子目9404.40
“9404.40 -   被子(包括羽绒被)、床罩”

品目94.05条文
删除并替换为(仅英文修改,中文不变):
“94.05  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灯具及照明装置,包括探照灯、聚光灯及其零件;装有固定光源的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以及其他品目未列名的这些货品的零件:”

子目9405.10至9405.60
删除并替换为:
“        -   枝形吊灯及天花板或墙壁上的其他电气照明装置,但不包括公共露天场所或街道上的电气照明装置:
9405.11 - - 设计为仅使用发光二极管(LED)光源的
9405.19 - - 其他
        -   电气的台灯、床头灯或落地灯:
9405.21 - - 设计为仅使用发光二极管(LED)光源的
9405.29 - - 其他
          -   圣诞树用的灯串:
9405.31 - - 设计为仅使用发光二极管(LED)光源的
9405.39 - - 其他
        -   其他电气灯具及照明装置:
9405.41 - - 光伏的,且设计为仅使用发光二极管(LED)光源的
9405.42 - - 其他,设计为仅使用发光二极管(LED)光源的
9405.49 - - 其他
 9405.50 -   非电气的灯具及照明装置
        -   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
9405.61 - - 设计为仅使用发光二极管(LED)光源的
9405.69 - - 其他”

新增子目9406.20:
“9406.20 -   钢结构模块建筑单元”


第九十五章

新增注释一(十五):
“(十五)无人驾驶航空器(品目88.06);”
原注释一(十五)至(二十二)相应地调整为注释一(十六)至(二十三)。

注释一(二十)[原注释一(十九)]
删除并替换为:
“(二十)各种灯串(品目94.05);”

新增注释六:
“六、品目95.08中:
(一)“游乐场乘骑游乐设施”是指主要目的为游乐或娱乐的装置、组合装置或设备,用于运载、传送、导引一人或多人越过或穿行某一固定或限定的路径(包括水道),或者特定区域,这些设施不包括通常安装在住宅区或操场内的设备;
(二)“水上乐园娱乐设备”是指特征为特定的涉水区域且无设定路径的装置、组合装置或设备。这些设备仅包括专为水上乐园设计的设备;及
(三)“游乐场娱乐设备”是指凭借运气、力量或技巧来玩的游戏设备,通常需要操作员或服务员,可安装在永久性建筑物或独立的摊位,这些设备不包括品目95.04的设备。
本品目不包括在本协调制度其他品目中列名更为具体的设备。”

品目95.04条文
删除并替换为:
“95.04  视频游戏控制器及设备,桌上或室内游戏,包括弹球机、台球、娱乐专用桌及保龄球自动球道设备,用硬币、钞票、银行卡、代币或任何其他支付方式使其工作的游乐机器:”

品目95.08
删除并替换为:
“95.08  流动马戏团及流动动物园;游乐场乘骑游乐设施和水上乐园娱乐设备;游乐场娱乐设备,包括射击用靶;流动剧团:
9508.10 -   流动马戏团及流动动物园
          -   游乐场乘骑游乐设施和水上乐园娱乐设备:
9508.21 - - 过山车
9508.22 - - 旋转木马,秋千和旋转平台
9508.23 - - 碰碰车
9508.24 - - 运动模拟器和移动剧场
9508.25 - - 水上乘骑游乐设施
9508.26 - - 水上乐园娱乐设备
9508.29 - - 其他
9508.30 -   游乐场娱乐设备
9508.40 -   流动剧团”


第九十六章

注释一(十)
删除并替换为(仅英文修改,中文不变):
“(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

子目9609.10
删除并替换为:
“9609.10 -   铅笔及颜色铅笔,笔芯包裹在外壳中”

品目96.17条文
删除并替换为:
“96.17  保温瓶和其他真空容器及其零件,但玻璃瓶胆除外:”

品目96.19条文
删除并替换为:
“96.19  任何材料制的卫生巾(护垫)及卫生棉条、尿布及尿布衬里和类似品:”


第九十七章

新增注释二:
“二、品目97.01不适用于成批生产的镶嵌画复制品、铸造品及具有商业性质的传统工艺品,即使这些物品是由艺术家设计或创造的。”
原注释二至五相应地调整为三至六。

注释五(一)[原注释四(一)]
删除并替换为:
“(一)除上述注释一至四另有规定的以外,可归入本章各品目的物品,均应归入本章的相应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品目97.01
删除并替换为:
“97.01   油画、粉画及其他手绘画,但带有手工绘制及手工描饰的制品或品目49.06的图纸除外;拼贴画、镶嵌画及类似装饰板:
       -   超过100年的:
9701.21 - - 油画、粉画及其他手绘画
9701.22 - - 镶嵌画
9701.29 - - 其他
        -   其他:
9701.91 - - 油画、粉画及其他手绘画
9701.92 - - 镶嵌画
9701.99 - - 其他”

品目97.02
删除并替换为:
“97.02   雕版画、印制画、石印画的原本:
9702.10 -   超过100年的
9702.90 -   其他”

品目97.03
删除并替换为:
“97.03   各种材料制的雕塑品原件:
9703.10 -   超过100年的
9703.90 -   其他”

品目97.05
删除并替换为:
“97.05   具有考古学、人种学、历史学、动物学、植物学、矿物学、解剖学、古生物学或钱币学意义的收集品及珍藏品:
9705.10 -   具有考古学、人种学或历史学意义的收集品及珍藏品
          -   具有动物学、植物学、矿物学、解剖学或古生物学意义的收集品及珍藏品:
9705.21 - - 人类标本及其部分
9705.22 - - 灭绝或濒危物种及其部分
9705.29 - - 其他
-   具有钱币学意义的收集品或珍藏品:
9705.31 - - 超过100年的
9705.39 - - 其他”

品目97.06
删除并替换为:
“97.06   超过100年的古物:
9706.10 -   超过250年的
9706.90 -   其他”


来源:关务小二整理自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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